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3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311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記載,應更正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受刑人執行之案件案由誤載為「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爰依首揭解釋意旨,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美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