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竹勞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竹勞小字第2號原告甲○○被告亞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乙○○
弄15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九日該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於庭期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330元。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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