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家催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家催字第84號聲請人 余景登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對被繼承人 陳進輝 之繼承人、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陳進輝(男,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萬丹鄉○○村○○○○號)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報明債權或願受遺贈與否之公示催告。
被繼承人陳進輝之債權人及受遺贈人,應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起壹年貳個月內,報明債權及為願受遺贈與否之聲明,如不於上述期間內為報明或聲明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陳進輝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陳進輝於民國40年12月12日死亡絕戶,無法召開親屬會議以選定遺產管理人,聲請人經本院以103年度 司繼 第58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遺產管理人,為此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聲請為公示催告等語。
二、聲請人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法第1179條第1項第3款,家事事件法第139條準用第
130條第3項至第5項、第127條第4項、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3年9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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