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3年度板簡字第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板簡字第257號
原   告  趙龍濤
被   告  王建榮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委任報酬,而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市
○○區○○街○○○○號,有被告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台北地方
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
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蔡斐雯
中華民國103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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