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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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勞補字第5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職災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勞補字第539號原告 葉權儇 法定代理人 劉羿伶 被告礽豐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瑞宏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災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為促進程序之進行,請原告提供受理系爭車禍事故之警察機關、相關訴訟案件字號等資料。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原告訴訟代理人表示兩造未調解過等語,乃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勞動法庭法官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8日
書記官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