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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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10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1062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呂榮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叁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明。
㈠、債務人呂榮哲於民國90年6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4324元整及自民國110年0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期當月收取參佰元,連續逾期二期當月計收肆佰元,連續逾期三期當月計收伍佰元,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之違約金。
㈡、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4324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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