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原簡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原簡附民字第3號原告 楊秉洋 被告 莊宇宸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中原簡字第8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黃世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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