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劉姿吟 被告 張聖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案件(109年度中交簡字第241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胡宜如
法官孫藝娜法官吳怡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