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3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丙○○乙○○
現於臺灣臺南戒治所執行戊○○上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營偵字第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丁○○、丙○○、乙○○、戊○○被訴傷害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及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甲○○告訴被告丁○○、丙○○、乙○○、戊○○等人傷害案件,本院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罪,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本文之規定,屬於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甲○○已撤回本件傷害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佩珊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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