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6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637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第伍頁第捌行之「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應更正為「屬同一幫助行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內第5頁第8行誤將「屬同一幫助行為」記載為「有實質上一罪關係」,核屬誤寫,爰依據上述規定及解釋,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