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9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易字第94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3月26日所為之協商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貳行之「被告」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
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第2行之「被告」應為誤寫,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柯志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亮蓉中華民國9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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