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53號原告 李孟哲 律師(即年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861,500元【計算方式:2219平方公尺x8,500=18,861,5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78,0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桂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製作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