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4年交附民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原告丙○○被告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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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乙○○住同上上列被告因民國94年度交訴字第4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林惠玲
法官劉家祥法官郭淑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秀麗中華民國9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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