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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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審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審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國華選任辯護人黃建閔律師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王唯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依婷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