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黃靖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欣仁 間因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貳萬柒仟 陸佰 肆拾參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壹佰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陳麗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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