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58號原告 曾子文 以上原告與被告 呂淑 等間因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參仟元,查確認通行權訴訟係屬財產權訴訟,請原告 陳報 因提起本件確認通行權訴訟可獲得之利益為多少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映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書記官許丞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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