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77號原告 林宗男 被告 邱美鳳
楊金福 徐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於104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4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4年2月9日
書記官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