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六簡字第8號原告 葉建良 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斗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約翰 訴訟代理人 賴郁婷 律師 黃輊予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113年8月26日上午11時之宣判期日取消。二、定於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一法庭再開辯論。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