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2年度虎簡字第3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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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虎簡字第325號

原告 林純瑛

訴訟代理人 劉威宏 律師

被告 陳秋伶 (即 陳許絹之 承受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温德仁

被告 廖秀娟

訴訟代理人 張銀來

被告 張宜家

訴訟代理人 張士民

被告 謝清標

馬炎松

詹秋芳

柯欣妤

黃建勳

黃冬田

訴訟代理人 廖秋燕

被告 張勝期

訴訟代理人 黃凱婷

張海得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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