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北補字第775號
原 告 李智能
被 告 連錦信
上列原告與被告連錦信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貳佰零肆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
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劉宇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