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35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玖年拾壹月貳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而於民國99年8月26日將其羈押。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上開情形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此裁定。又本院已於99年11月22日經訊問被告後,當庭宣示延長羈押,已發生延長羈押之效力,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曹庭毓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抄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1月2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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