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8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9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在台灣桃園看守所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附表編號1至編號4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時間,犯如附表所列之罪,分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而如附表編號1、2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5年度訴字第2876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5月;又如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曾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4號刑事判決,定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
二、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3、4所列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減得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本院審核,認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文靜中華民國96年12月5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4│├───────┼─────┼─────┼─────┼─────┤│罪名│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施用第一級│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9│有期徒刑5│││年│月│月│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條第2項│條第1項│條第2項│├───────┼─────┼─────┼─────┼─────┤│犯罪日期│民國95年8│民國95年8│民國96年1│民國96年1│││月24日晚間│月24日晚間│月28日晚間│月28日晚間│││某時│某時│11時50分為│11時50分為│││││警採尿回溯│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96小時內之│││││某時起至96│某時起至96│││││年2月5日為│年2月5日為│││││警採尿回溯│警採尿回溯│││││26小時內之│96小時內之│││││某時│某時│├───┬───┼─────┼─────┼─────┼─────┤││機關│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桃園地方法││偵││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及├───┼─────┼─────┼─────┼─────┤│查│年│95│95│96│96││案├───┼─────┼─────┼─────┼─────┤│年│字│毒偵│毒偵│毒偵│毒偵││號├───┼─────┼─────┼─────┼─────┤│度│號│4556│4556│951、1129│951、1129│├───┼───┼─────┼─────┼─────┼─────┤││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最││年│95│95│96│96│││案├─┼─────┼─────┼─────┼─────┤│後││字│訴│訴│訴│訴│││號├─┼─────┼─────┼─────┼─────┤│事││號│2876│2876│954│954││├─┼─┼─────┼─────┼─────┼─────┤│實│判│年│96│96│96│96│││決├─┼─────┼─────┼─────┼─────┤│審│日│月│4│4│6│6│││期├─┼─────┼─────┼─────┼─────┤│││日│4│4│26│26│├───┼─┴─┼─────┼─────┼─────┼─────┤││法院│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方法院││├─┬─┼─────┼─────┼─────┼─────┤│││年│95│95│96│96││確│案├─┼─────┼─────┼─────┼─────┤│││字│訴│訴│訴│訴││定│號├─┼─────┼─────┼─────┼─────┤│││號│2876│2876│954│954││日├─┼─┼─────┼─────┼─────┼─────┤││確│年│96│96│96│96││期│定├─┼─────┼─────┼─────┼─────┤││日│月│5│5│7│7│││期├─┼─────┼─────┼─────┼─────┤│││日│29│29│23│23│├───┴─┴─┼─────┼─────┼─────┼─────┤│合於中華民國九│業經本院以│業經本院以│第2條第1項│第2條第1項││十六年罪犯減刑│96年度聲減│96年度聲減│第3款│第3款││條例│字第454號│字第454號│││││刑事裁定減│刑事裁定減│││││刑確定│刑確定│││├───────┼─────┼─────┼─────┼─────┤│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6│有期徒刑3│有期徒刑4│有期徒刑2││權期間或罰金額│月│月│月又15日│月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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