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136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1368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榮恩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年度偵字第21369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壢簡字第427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被告黃榮恩能預見一般人取得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之行為,常與財產犯罪之需要密切相關,且取得他人帳戶提款卡、提款密碼之目的常在於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竟仍基於幫助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5年9月20日某不詳時點,前往桃園市○鎮區○○路○○0段0號1樓之統一超商雙榮門市,將其申辦之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透過某不知情之黑貓宅急便收送貨人員,寄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為某銀行專員者,指定收件之「新北市○○區○○街○○巷○○號」及「 王唯愷 」,以供該人或「王唯愷」所屬之詐欺集團成員使用。嗣該詐欺集團所屬成員取得被告黃榮恩上開帳戶之提款卡及提款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同年月22日下午4時35分許,撥打電話與告訴人 廖建富 ,假冒為奇摩拍賣之網路賣家,佯稱因工作人員疏失致廖建富前購物遭設定為分期交易,須配合郵局人員進行操作自動櫃員機方可取消,致廖建富陷於錯誤,於同日下午5時52分許,自其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戶,跨行存款新臺幣(下同)2萬9,985元(不含手續費15元)至被告黃榮恩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中,旋遭提領殆盡。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
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嫌(下稱「本案」)。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次按一事不再理為刑事訴訟法上一大原則,蓋對於同一被告之一個犯罪事實,無論是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祇有一個刑罰權,不容重複裁判,故檢察官就同一事實為先後兩次起訴,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就重行起訴部分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50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前因涉犯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0月26日以106年度偵字第9130號提起公訴,於106年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案號為106年度易字第3號(下稱「前案」),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
6年11月15日桃檢 坤翔 106偵9130字第107706號函影本暨該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而「前案」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榮恩明知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財產之重要表徵,具有一身專屬性質,且申設金融機構帳戶並無特殊條件限制,任何人得同時在不同金融機構申設多數帳戶供己使用,並可預見將自己申設之銀行帳戶提供不詳之人使用,可能遭犯罪集團利用為詐欺取財轉帳匯款等犯罪工具,以便利犯罪者收取贓款、避免遭追查,竟基於縱使他人將其帳戶用以從事詐欺取財之財產犯罪行為,亦不違反本意之幫助犯意,於105年9月20日,在桃園市○○區○○路某7-11便利商店,依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詐欺集團成員指示,將其所有之華南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中國信託帳戶)及大眾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大眾銀行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寄送至新北市○○區○○路○○巷○○號署名「王唯愷」之人,以此方式幫助從事詐欺取財之犯行。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黃榮恩交付之上揭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後,即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告訴人 高啟盛 、 賴國桓 、 陳郁 中、 魏宏哲 、 余憶心 、 李秀雯 、 周莉雯 、 林哲祥 、 蘇富祥 、 陳思涵 施以詐術,致高啟盛等人陷於錯誤,將如附表所示之時地,將附表所示金額,分別匯款至黃榮恩提供之上揭帳戶後,旋即遭該詐騙集團成員提領,有該「前案」之檢察官起訴書電子檔列印本可按。由此可見,「前案」中被告係以同時提供上開「華南銀行帳戶」、「中國信託帳戶」及「大眾銀行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等物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實行對告訴人高啟盛、賴國桓、 陳郁中 、魏宏哲、余憶心、李秀雯、周莉雯、林哲祥、蘇富祥、陳思涵詐欺取財之犯行,茲核「本案」與「前案」之犯罪事實,被告均被訴以交付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金融卡、密碼之行為,幫助詐騙集團實行詐欺取財之犯行,2案間之被害人雖不同,然為一個幫助行為衍生數被害人受騙失財之結果,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同種想像競合犯,亦屬裁判上一罪之同一案件,揆諸前開說明,「前案」公訴意旨雖僅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即提供上開「華南銀行」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對告訴人高啟盛、陳郁中、魏宏哲詐欺取財部分),然依刑事訴訟法第267條規定,其效力仍及裁判上一罪之全部犯罪事實(即提供上開「華南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密碼幫助對「本案」告訴人廖建富詐欺取財部分),則「前案」與「本案」自屬同一案件。又前案係於106年11月16日繫屬於本院,已如前述,本件檢察官再以被告涉及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於106年11月7日偵結後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並於107年3月12日繫屬於本院,有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7年3月12日桃檢坤翔106偵21369字第023169號函暨該函上之本院收件戳章、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足憑,是前案確係先繫屬於本院甚明。從而,本件檢察官以被告涉及具有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向本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3項規定,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即屬同一案件而經重複起訴,且本案繫屬在後,本院自不得為實體上之裁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吳軍良法官鄧鈞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芝菁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附表:
┌──┬────┬───────────────────────┬────────┐│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及匯入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被害人│││├──┼────┼───────────────────────┼────────┤│1│高啟盛│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53分許,佯裝│被告之華南銀行帳││││HITO網路購物平台會計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高啟盛訛│戶││││稱作業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16分許,在台中│││││市西區某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1萬7,985元││├──┼────┼───────────────────────┼────────┤│2│賴國桓│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24分許,佯裝│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被害人賴國桓訛稱作業疏失│戶││││誤設成經銷商簽單,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分別於是日晚間8時42分許及6時48分許│││││,在苗栗縣竹南鎮某郵政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1,080│││││元及8,123元││├──┼────┼───────────────────────┼────────┤│3│陳郁中│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53分許,佯裝│被告之華南銀行帳││││書寶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陳郁中訛稱作業疏│戶││││失誤設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下午5時53分許,在臺中市南││○○○區○○路○○○號中興大學內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9│││││89元││├──┼────┼───────────────────────┼────────┤│4│魏宏哲│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1日,佯裝HITO網路購物平│被告之華南銀行帳││││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魏宏哲訛稱貨單條碼作業疏失│戶││││誤設成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105年9月22日下午4時5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7-11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824元││├──┼────┼───────────────────────┼────────┤│5│余憶心│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50分許,佯裝│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余憶心訛稱作業疏失│戶││││誤設成自動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53分許,在臺中市沙鹿區│││││台灣大道7段某7-11便利超商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000元││├──┼────┼───────────────────────┼────────┤│6│李秀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21分許,佯裝│被告之中國信託帳││││某購物網站人員致電,向被害人李秀雯訛稱作業疏失│戶││││誤設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21分許,在宜蘭縣宜蘭市│││││神農路1段1號宜蘭大學郵局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7│周莉雯│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0分許,佯裝│被告之大眾銀行帳││││ 魔莉斯 店員致電,向告訴人周莉雯訛稱作業疏失誤設│戶││││成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某時許,在臺中市○○區○○路2段771│││││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8│林哲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9分許,佯裝│被告之中國信託帳││││HITO網路購物平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林哲祥訛稱作│戶││││業疏失誤設分期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37分許,在嘉義縣000
0○○○鎮○○路○○○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5,985元││├──┼────┼───────────────────────┼────────┤│9│蘇富祥│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15分許,佯裝│被告之大眾銀行帳││││PAYEASY拍賣平台人員致電,向告訴人蘇富祥訛稱作│戶││││業疏失誤設重複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分別於:①是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市○○○區○區○路○○○號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303元;②是日晚間6時許,在新竹市科學│││○○○區○區○路○○○號中國信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9元;③是日晚間6時19分許,在新竹市科學園│││││區三路7-11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9,985元││├──┼────┼───────────────────────┼────────┤│10│陳思涵│詐欺集團成員於105年9月22日下午5時26分許,佯裝│被告之大眾銀行帳││││COLOR網站人員致電,向告訴人陳思涵訛稱作業疏失│戶││││誤設連續扣款,需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設定,使其陷│││││於錯誤,於是日晚間6時4分許,在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807號全家便利商店自動櫃員機,匯款2萬7,01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