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裁字第185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95年裁字第18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95年度裁字第01853號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許虞哲 上列聲請人因綜合所得稅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3年10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81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95年度裁字第626號確定裁定(下稱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2年度訴字第1881號判決(下稱原審判決),以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聲請再審。其中以原審判決具有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款、第13款、第14款之再審事由部分,依行政訴訟法第275條第1項規定,專屬原審法院即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就此部分誤向本院聲請再審,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就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本院另以裁定駁回該部分之聲請,併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淑貞
法官黃合文法官吳明鴻法官林茂權法官鄭小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8月17日
書記官王福瀛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