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4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三三號
原告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己○○訴訟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丁○○○、丙○○、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肆拾捌萬肆仟伍佰捌拾捌元,折合銀元壹佰壹拾陸萬壹仟伍佰貳拾玖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貳仟柒佰柒拾柒元陸角,折合新台幣叁萬捌仟叁佰叁拾貳元(元以下捨去),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捌仟貳佰捌拾柒元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五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蔡美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杜孟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