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亨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被訴竊盜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29日辯論終結,惟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9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8月13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