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6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6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嘉亨具保人張嘉賓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緝字第16
2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張嘉賓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張嘉亨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20,000元,並由具保人張嘉賓繳納該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復經本院派警前往拘提未果,有本院送達證書、拘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02年5月31日蘆警分刑拘字第216號函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等件在卷可稽,顯見被告已逃匿,核諸上開規定,應依法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20,000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2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