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聲報清算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83號聲請人甲○○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相對人信力惠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報為相對人信力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事件,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本件經核係屬非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徵收費用新台幣1千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命令解散公函或向主管機關申請解散登記之證明文件。
三、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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