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142號
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代理人 林建集 相對人 黃月娥 相對人 陳忠勇 相對人 黃進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100年度存字第52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有價證券: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叁拾萬元整登錄公債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72號民事裁定為擔保,曾提供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9年度甲類第六期債券叁拾萬元整登錄公債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0年度存字第52號提存事件在案。
三、茲聲請人主張該事件業經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並提出同意書、印鑑證明書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0年度裁全字第72號、100年度存字第52號卷查明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該擔保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雅芳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