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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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6年上訴字第1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26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第一審判決(96年度訴字第948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即96年11月14日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洪碧雀法官吳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96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