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8年度桃小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桃小字第1218號
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銘聰
被   告  張若姸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12日所為之
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被告「 張若妍 」之記載,應
更正為「張若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
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5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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