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6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藥事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訴字第6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嘉魁選任辯護人周復興律師被告蔡嘉益上列被告等因藥事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22855、24558號、102年度偵字第3332號),被告等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院告以簡式審判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蔡嘉魁共同製造偽藥,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蔡嘉益共同製造偽藥,處有期徒刑伍月;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一)蔡嘉魁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民國101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蔡嘉魁與蔡嘉益明知製造西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之相關程序,而未經申請領得藥品許可證,即屬偽藥,不得製造、販賣。竟基於擅自製造偽藥以販賣圖利之犯意聯絡,自96年間起,由蔡嘉魁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炮」之成年人訂購含有「Indomethacin」等西藥成分之綠色膠囊及含有「Prednisolone」西藥成分之紅白色膠囊(紅白膠囊10粒鋁箔片裝印製「衛署藥製字第033276號、安酸痛-丕膠囊、ANTHTON-PCAPSULES」等字樣),再由蔡嘉魁、蔡嘉益委託不詳之印刷廠,印製「主要成分:Prednisolone、衛署藥製字第042146號」、「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天助本舖訂購專線0000-000000」等標籤,由蔡嘉益將該等標籤貼在塑膠瓶上,再將該綠色膠囊、紅白色膠囊置入瓶內後,放入外包裝紙盒內,以封口機塑膠封膜,將該等膠囊取名為「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而未經許可製造偽藥。
(三)蔡嘉魁、蔡嘉魁製造「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後,即以蔡嘉魁申請之0000-000000免付費電話接受不特定民眾訂購上開「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再轉接至蔡嘉魁申請之00-0000000號電話,再次轉接至蔡嘉魁申請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由蔡嘉益接聽該行動電話接受客戶訂購。蔡嘉益接受訂購後,即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400至2000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並委託不知情之臺灣宅配通將「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宅配予訂購之民眾並代收貨款,再由臺灣宅配通將貨款轉匯至蔡嘉魁申請之彰化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蔡嘉益再自該帳戶將販賣「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所得款項領出交付蔡嘉魁朋分。渠等以此等方式,分別於101年9月28日,以每瓶2000元價格,販賣1瓶「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予 林木麵 ;於101年10月2日,以每瓶1600元價格,販賣10瓶「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予 王台英 ;於101年10月1日,以每瓶2000元價格,販賣1瓶「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予 胡在生 (起訴書誤載 胡再生 )。嗣於101年10月16日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調查官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至蔡嘉益位於臺中市○○區鎮○路0段00巷00號住處搜索,扣得如附表一編號1至4、附表二編號1至26所示之物。又於當日至臺中市○○區○○路○○○○○號蔡嘉益向 林宗毅 承租之倉庫搜索,當場扣得附表一編號5至21、附表二編號27至51所示之物。
二、本案證據:
(一)被告蔡嘉魁、蔡嘉益於偵訊、本院準備及審理程序之自白。
(二)證人 陳飛雄 (道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即取得衛署藥製字第033276號「安酸痛-丕膠囊」許可證之公司,證稱扣案紅白膠囊非其公司產品)、證人即買受人王台英、胡在生、林木麵於警詢之證詞、證人林宗毅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詞。
(三)行政院衛生署100年1月25日署授食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療炎痛膠囊(衛署藥字第042146號)」許可證及藥商資料(申請商號「小飛俠藥品有限公司」,因公司歇業而註銷)、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第一服務中心100年1月14日臺北一服100密字第015號函覆0000-000000號電話設定實體轉接電話資料、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彰化營運處100年2月1日彰服字100CG100055號函附00-0000000號電話設定轉接電話0000000000號之使用者資料、彰化商業銀行作業處100年7月26日彰作管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被告蔡嘉魁(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之開戶資料及交易往來明細資料、彰化商業銀行彰化分行101年10月30日彰彰字第00000000號函檢附之蔡嘉魁(帳號00000000000000)自101年9月21日至10月25日止交易明細表、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1年12月17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紅白膠囊檢出Prednisolone西藥成份)、衛署藥製字第042146號(已註銷)、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詳細資料、藥物辨識詳細資料(安酸痛-丕膠囊)、台灣宅配通股份有限公司宅配服務合約書、結帳資料及託運單、本院101年聲監續字第1553號通訊監察書(見調查局卷第14至31頁背面、第41至44頁背面、第46頁、第48至50頁、第59至74頁、第90至91頁背面)、扣案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外包裝及內瓶照片影本、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100年2月25日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函影本檢附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FDA研字第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書(綠色膠囊檢出Indomethacin西藥成份)、被告蔡嘉魁所申辦市話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被告蔡嘉魁所申辦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通聯調閱查詢單及通聯分析結果、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說明該公司受小飛俠藥品有限公司委託製造療炎痛膠囊,於00年0月00日生產最後1批即未再生產)檢附臺南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藥品委託製造合約書、療炎痛膠囊外盒包裝照片影本、行政院衛生署許可證詳細資料、長安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8日安康字第0195號書函、彰化縣衛生局95年9月14日彰衛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見他卷第4至5頁背面、第8至9頁、第13至14頁、第15至29頁、第36至42頁背面、第81至87頁背面)、宅配通托運單250張、被告蔡嘉益所持用0000000000號與王台英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10月2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與胡在生0000000000號電話於101年10月1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與林木麵0000000000門電話於101年9月27、28日之通訊監察譯文(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2855號卷第9至17頁背面、第160頁、第165頁、第176頁)。
(四)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本院搜索票、法務部調查局航業調查處臺中調查站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扣案物品照片41張、扣案天助本舖訂購專線0000-000000之標籤貼紙影本、天助本舖療炎痛包裝盒影本、主要成分Prednisolone仿單、台灣宅配單寄件人收執聯、客戶及銷貨明細資料、扣案紅白膠囊10粒片裝(鋁箔片包裝印製「衛署藥製字第033276號、安酸痛-丕膠囊、ANTHTON-PCAPSULES」等字樣)及 陳飛龍 提供其公司所生產安酸痛-丕膠囊照片各2張(見同上偵卷第27至28頁、第30至32頁、第34至35頁、第37至40頁、第46至65-1頁、第87頁、第88頁正背面、第91頁正背面、第92至94頁背面、第96至98頁、第151至152頁)。
三、論罪科刑:
(一)按本法所稱藥品,係指左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及製劑:(一)載於中華藥典或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認定之其他各國藥典、公定之國家處方集,或各該補充典籍之藥品。(二)未載於前款,但使用於診斷、治療、減輕或預防人類疾病之藥品。(三)其他足以影響人類身體結構及生理機能之藥品。(四)用以配製前三款所列之藥品;又本法所稱偽藥,係指未經核准,擅自製造藥品者,藥事法第6條、第20條第1款分別定有明文。是凡未經核准而擅自製造者即屬藥事法所規範之偽藥,以期健全藥政管理,並維國民健康(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872號判決要旨參照)。
又按製造藥品,應將其成分、規格、性能、製法之要旨,檢驗規格與方法及有關資料或證件,連同原文和中文標籤、原文和中文仿單及樣品,並繳納費用,申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查驗登記,經核准發給藥品許可證後,始得製造,藥事法第39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扣案之綠色膠囊及紅白膠囊相關包裝雖印製「衛署藥製字第033276號」及「衛署藥製字第042146號」等許可證號碼,惟上開扣案膠囊均非申請該等許可證之「道濟製藥廠股份有限公司」及「小飛俠藥品有限公司」所製造,有前揭證據足資佐證,是本件扣案之該等膠囊藥品確屬偽藥無訛。
(二)核被告蔡嘉魁、蔡嘉益所為,均係犯藥事法第82條第1項之製造偽藥罪及同法第83條第1項之明知為偽藥而販賣罪。又按行為人製造偽藥、禁藥之目的,在於出售牟利,是其製造之初即具有販賣意圖,其販賣之低度行為自應為製造之高度行為所吸收(最高法院70年度台上字第351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等所犯販賣偽藥罪之低度行為,應為其所犯製造偽藥罪之高度行為所吸收而不另論罪。再按數行為於同時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即屬接續犯,為包括一罪(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295號判例意旨、99年度台上字第4062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等自96年間起至查獲時止之製造偽藥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且侵害相同之法益,渠等所為應評價係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接續動作之接續犯始符常情,是渠等所為上開製造偽藥犯行,屬接續犯,應論以包括一罪。
(三)被告蔡嘉魁、蔡嘉益就前揭犯行,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蔡嘉魁前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以101年度花簡字第367號判處有期徒刑1月又15日確定,於101年8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被告製造、販賣偽藥犯行既橫跨上開有期徒刑執行完畢之前後,一部行為係在該案執行完畢後5年之內,仍屬累犯(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13號判決、89年度台上字第392號裁判意旨參照),應依法加重其刑。
(五)爰審酌被告蔡嘉魁有上開前案紀錄,蔡嘉益無犯罪紀錄,均有其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告二人為圖己利,無視其等製造、販賣偽藥之犯行,有損國家對藥物之管理,對國人之身體健康造成潛在威脅,且扣案偽藥數量頗多,犯罪時間非短,經營規模尚可,而被告蔡嘉魁為主要經營者,在犯罪分工上居主導地位,被告蔡嘉益則負責聯繫、提領現金等工作,並兼衡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之態度、暨被告蔡嘉魁國中畢業且業資源回收、被告蔡嘉益國小畢業且業房屋管理員之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六)又查獲之偽藥或禁藥,沒入銷燬之,藥事法第79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沒入銷燬之規定,係列於藥事法第八章「稽查及取締」內,而非列於第九章之「罰則」,其性質應屬行政秩序罰,屬行政機關依行政程序科罰之權限,法院自不得越權於判決內諭知沒入銷燬;惟查獲之偽藥或禁藥若未經行政機關沒入並銷燬,法院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之(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718號、93年度台上字第73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附表一編號5至11所示之偽藥,係被告蔡嘉魁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尚未經行政機關沒入銷燬,仍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有該署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稽;附表一編號1至4、12至21所示之物,均係被告蔡嘉魁所有,且供本案犯罪所用或預備供犯罪所用之物,業經被告等 陳明 在卷,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宣告沒收,且上開宣告沒收之物,基於共犯責任共同之法理,亦應對被告蔡嘉益併予宣告沒收。又附表二所示之物均非供本案犯罪所用,業經被告等陳明在卷,爰不宣告沒收。另公訴意旨認附表一編號12至14、16至18所示之物,為製造偽藥之器材,容有誤會,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藥事法第82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慕先中華民國102年7月10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藥事法第82條第1項製造或輸入偽藥或禁藥者,處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藥事法第83條第1項明知為偽藥或禁藥,而販賣、供應、調劑、運送、寄藏、牙保、轉讓或意圖販賣而陳列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應沒收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查扣處所│├──┼────────────┼──────┼──────┤│1│客戶資料│1張│臺中市沙鹿區│││○○鎮○路○段55│││││巷26號│├──┼────────────┼──────┼──────┤│2│蔡嘉魁彰化銀行存摺│1本│同上│├──┼────────────┼──────┼──────┤│3│托運單│6張│同上│├──┼────────────┼──────┼──────┤│4│HTC手機(含門號0933-47│1支│同上│││0470號SIM卡1張)│││├──┼────────────┼──────┼──────┤│5│綠色膠囊│750顆│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20-11│││││號(倉庫)│├──┼────────────┼──────┼──────┤│6│綠色膠囊│590顆│同上│├──┼────────────┼──────┼──────┤│7│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1瓶100顆│同上│├──┼────────────┼──────┼──────┤│8│紅白膠囊│13930顆│同上│├──┼────────────┼──────┼──────┤│9│紅白膠囊│23000顆│同上│├──┼────────────┼──────┼──────┤│10│療炎痛成品(大盒)│91盒9100顆│同上│├──┼────────────┼──────┼──────┤│11│療炎痛成品(小盒)│25瓶1500顆│同上│├──┼────────────┼──────┼──────┤│12│天助本舖療炎痛膠囊仿單│1箱│同上│├──┼────────────┼──────┼──────┤│13│天助本舖訂購專線0000-000│1箱│同上│││500標籤│││├──┼────────────┼──────┼──────┤│14│Prednisolone膠囊仿單│1箱│同上│├──┼────────────┼──────┼──────┤│15│收縮膜│1箱│同上│├──┼────────────┼──────┼──────┤│16│天助本舖療炎痛包裝盒│1200個│同上│├──┼────────────┼──────┼──────┤│17│射出吹氣易開瓶(每箱250│3箱750個│同上│││個)│││├──┼────────────┼──────┼──────┤│18│封口機(大型)│1個│同上│├──┼────────────┼──────┼──────┤│19│客戶及消費紀錄│45本│同上│├──┼────────────┼──────┼──────┤│20│宅配通託運單│250張│同上│├──┼────────────┼──────┼──────┤│21│郵包外箱│2個│同上│└──┴────────────┴──────┴──────┘附表二:不予沒收之物品┌──┬────────────┬──────┬──────┐│編號│扣案物品│數量│查扣處所│├──┼────────────┼──────┼──────┤│1│郵政劃撥儲金提款單│1冊│臺中市沙鹿區│││○○鎮○路○段55│││││巷26號│├──┼────────────┼──────┼──────┤│2│台中商業銀行代收票據明細│1冊│同上│││簿│││├──┼────────────┼──────┼──────┤│3│商業本票簿│1冊│同上│├──┼────────────┼──────┼──────┤│4│銀行匯款單│16張│同上│├──┼────────────┼──────┼──────┤│5│蔡嘉魁汽車駕照│1張│同上│├──┼────────────┼──────┼──────┤│6│銀行帳戶存摺影本│5張│同上│├──┼────────────┼──────┼──────┤│7│ 蔡甄妮 渣打銀行存摺│1本│同上│├──┼────────────┼──────┼──────┤│8│ 蔡嘉益台 新銀行存摺│2本│同上│├──┼────────────┼──────┼──────┤│9│蔡嘉益華僑銀行存摺│1本│同上│├──┼────────────┼──────┼──────┤│10│蔡嘉益彰化銀行存摺│1本│同上│├──┼────────────┼──────┼──────┤│11│蔡嘉益渣打銀行存摺│1本│同上│├──┼────────────┼──────┼──────┤│12│蔡嘉益第一銀行存摺│1本│同上│├──┼────────────┼──────┼──────┤│13│蔡嘉益中國信託存摺│1本│同上│├──┼────────────┼──────┼──────┤│14│蔡嘉益新光銀行存摺│1本│同上│├──┼────────────┼──────┼──────┤│15│蔡嘉益合作金庫銀行存摺│1本│同上│├──┼────────────┼──────┼──────┤│16│蔡嘉益中華商業銀行存摺│1本│同上│├──┼────────────┼──────┼──────┤│17│蔡嘉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存│2本│同上│││摺│││├──┼────────────┼──────┼──────┤│18│蔡嘉益郵局存摺│2本│同上│├──┼────────────┼──────┼──────┤│19│ 蔡東阜 郵局存摺│1本│同上│├──┼────────────┼──────┼──────┤│20│蔡嘉益中國農業銀行存摺│1本│同上│├──┼────────────┼──────┼──────┤│21│Tooky手機(含門號0910-│1支│同上│││797055、0000-000000號SIM│││││卡各1張)│││├──┼────────────┼──────┼──────┤│22│NOKIA手機(含門號0928-│1支│同上│││328644號SIM卡1張)│││├──┼────────────┼──────┼──────┤│23│HTC白色手機(含門號098│1支│同上│││0-000000號SIM卡1張)│││├──┼────────────┼──────┼──────┤│24│SAMSUNG手機(含門號092│1支│同上│││0-000000號SIM卡1張、充電│││││器)│││├──┼────────────┼──────┼──────┤│25│電腦主機│1台│同上│├──┼────────────┼──────┼──────┤│26│5522-UC車輛行車紀錄器記│1張│同上│││憶卡(2GB)│││├──┼────────────┼──────┼──────┤│27│鈣寶│12270顆│臺中市西屯區│││││安和路20-11│││││號(倉庫)│├──┼────────────┼──────┼──────┤│28│鈣寶│6330顆│同上│├──┼────────────┼──────┼──────┤│29│黃色膠囊│30000顆│同上│├──┼────────────┼──────┼──────┤│30│苦瓜粉膠囊│7大包│同上││││(35000顆)││├──┼────────────┼──────┼──────┤│31│苦瓜粉膠囊│397顆│同上│├──┼────────────┼──────┼──────┤│32│黃色膠囊│21瓶126顆│同上│├──┼────────────┼──────┼──────┤│33│淮山藥靈芝粉成品│32盒4800克│同上│├──┼────────────┼──────┼──────┤│34│淮山藥靈芝粉成品(小盒)│53瓶5310克│同上│├──┼────────────┼──────┼──────┤│35│灰白膠囊(10粒裝)│9159顆│同上│├──┼────────────┼──────┼──────┤│36│淮山藥靈芝粉(每包5公斤│5包25公斤│同上│││裝)│││├──┼────────────┼──────┼──────┤│37│淮山藥靈芝粉(每包5公斤│5包25公斤│同上│││裝)│││├──┼────────────┼──────┼──────┤│38│淮山藥靈芝粉(每包5公斤│3包15公斤│同上│││裝)│││├──┼────────────┼──────┼──────┤│39│淮山藥靈芝粉(每包5公斤│3包15公斤│同上│││裝)│││├──┼────────────┼──────┼──────┤│40│淮山藥靈芝粉(每包5公斤│6包30公斤│同上│││裝)│││├──┼────────────┼──────┼──────┤│41│淮山藥靈芝粉(1公斤裝)│1包1公斤│同上│├──┼────────────┼──────┼──────┤│42│肺龍(淮山藥靈芝粉)│20瓶420克│同上│├──┼────────────┼──────┼──────┤│43│天助本舖淮山藥靈芝粉標籤│1箱│同上│├──┼────────────┼──────┼──────┤│44│苦瓜粉包裝盒│309盒│同上│├──┼────────────┼──────┼──────┤│45│苦瓜單外瓶│118個│同上│├──┼────────────┼──────┼──────┤│46│苦瓜單外瓶│1箱│同上│├──┼────────────┼──────┼──────┤│47│苦瓜單外瓶│593個│同上│├──┼────────────┼──────┼──────┤│48│天助本舖淮山藥靈芝粉外包│1540個│同上│││裝盒(小盒)│││├──┼────────────┼──────┼──────┤│49│天助本舖淮山藥靈芝粉外包│830個│同上│││裝盒(大盒)│││├──┼────────────┼──────┼──────┤│50│天助本舖淮山藥靈芝粉外包│840個│同上│││裝盒(大盒)│││├──┼────────────┼──────┼──────┤│51│封口機(小型)│1個│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