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他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他字第76號原告 李建宏 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靜枝 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肆仟玖佰貳拾捌元。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其因訴訟救助暫免而應由受救助人負擔之訴訟費用,並得向具保證書人為強制執行,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2日以105年度士救字第15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繳交訴訟費用。嗣該事件經本院105年度重訴字第203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552,750元(詳如後附計算式),原告因訴訟救助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04,928元,故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為104,928元,應由原告向本院繳納之。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土地部分:公告土地現值249,000元×面積167平方公尺×權利
範圍1/4=10,395,750元房屋部分:房屋現值157,000元以上合計:10,552,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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