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85號原告 劉秀卿 被告曾大福
三重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博仁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易字第135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黃怡瑜法官江哲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