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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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14號原告 白榮聰 上列原告與 陳裕豐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9,612元,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1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民事第四庭
法官陳瑞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書記官蕭美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