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上字第四九六號
上訴人酉生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馮世芳 訴訟代理人 涂芳田 律師被上訴人財團法人私立東海大學法定代理人 王亢沛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 律師右當事人間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二九三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準用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應於第二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本件第二審判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五日送達,此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上訴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三日,算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七日止,即告屆滿,乃上訴人遲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始提出上訴狀,顯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顏南全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