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2513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峻銘選任辯護人張右人律師(法律扶助)被告 李玄窓 選任辯護人 戴孟婷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9年
1月1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製作之日期欄原記載「108」年,均應更正為「109」年。
理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有如主文所示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將原本及其正本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劉麗瑛
法官蔡宗儒法官張淵森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奕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