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度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94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九四七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林孟宜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謝文心~F0~T40┌──────────────────────────────────────────────────────┐│支票附表:八十九年度催字第二一六四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鉅祥企業股份有限公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中│八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壹萬零肆佰叁拾陸│0000000││││ 司林於晃 │壢分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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