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5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512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冠璋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具保人 李鳳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1219號、第13222號、第203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之裁定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沈冠璋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本院法官於民國112年5月12日以112年度偵聲字第92號裁定被告於提出新臺幣(下同)3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由具保人李鳳於同日繳納現金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乙情,有上開裁定、本院被告具保責付辦理程序表、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證(見偵聲卷第21-22、23、27頁)。嗣於本院審理中,被告雖曾於112年11月20日之準備程序到庭,然後續之審判期日,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並傳喚具保人以督促或偕同被告到庭,惟被告無正當理由,未於113年2月22日審判程序到場。又被告現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且業於113年1月15日、同年月17日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之通緝記錄表附卷可憑。綜上所述,足認被告已經逃匿,具保人亦無從通知被告到庭,揆諸上開說明,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自應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林裕凱
法官陳力揚法官洪韻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嘉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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