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海商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海商字第15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許志勇 律師被告VietnamOceanShippingJointStockCompany法定代理人CaoMinhTuan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嗣本件事實尚欠明瞭,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寶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昭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