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16號聲請人 吳嘉雄 代理人 游淑惠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限期起訴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6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惟聲請人未予繳納,亦未以書狀表明相對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裁判費500元,並以書狀表明相對人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其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儭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9日
書記官吳國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