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審附民字第25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審附民字第2517號原告 陳鈺羚 被告 黃沛萱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審訴字第153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即113年度審簡字第179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莊書雯
法官翁毓潔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13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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