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聲保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聲保字第3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保字第3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育愷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29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育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處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13年9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郭育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64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而本院為上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於107年11月5日入監執行,並於113年9月6日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法務部矯正署113年9月6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703060號函暨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紙在卷可憑。又受刑人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6年2月12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陳怡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明純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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