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170號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蘇家宏 律師被告即反訴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漢鑫 律師複代理人 許晏賓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玫君
法官鍾啟煌法官劉景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4年10月4日
書記官郭南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