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簡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簡字第819號
原   告  王妙珊
訴訟代理人  王瑞雯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理由欄二所示事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如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
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次按債權人
依民法第244條行使其撤銷權,如僅請求撤銷債務人之行為
,則應以行為當事人為被告,即其行為為單獨行為時,應以
債務人為被告,其行為為雙方行為時,應以債務人及其相對
人為被告,故其行為當事人有數人時,必須一同被訴,否則
應認其當事人之適格有欠缺(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978號判
例要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原告係訴請判決撤銷被告洪將原即光翔企業社與訴外人
洪振誠 之信託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惟原
告於本件起訴時僅列洪將原為被告,有當事人不適格之情形
,惟此欠缺情形尚非不能補正,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本
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如逾期仍未補正,則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田幸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
書記官周怡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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