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附民字第391號原告 范宏鑑
莫桂圓 被告 王銘哲
朱傳毅
巷73弄43號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85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劉麗瑛法官黃建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玉真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