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雄簡字第2659號
原 告 王淑娟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
被 告 河堤公園京城第四期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文 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6月28日上午11時30
分於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一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航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6月21日
書記官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