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277號
原   告  陳俊弘
訴訟代理人  宋忠興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家瑋 律師
被   告 西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燕雪
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 律師
複代理人  白乃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彭全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炎煌
中華民國102年6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