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9號原告 楊正祥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汪清明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50,000元,應繳裁判費41,09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0,595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楊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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