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68號原告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季赫德 訴訟代理人 陳長文 律師
林之嵐 律師 羅淑文 律師複代理人 吳雅筠 律師
朱百強 律師甲○○被告英屬維京群島商震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震旦行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丙○○人被告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雨嵐 律師
汪家倩 律師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謝祥揚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19日
書記官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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